为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促进工作作风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校有关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院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
二、由院办公室负责考勤,并将每月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学校人事处,年终作为个人评比、评奖、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岗或假满无故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四、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一天之内由院办公室审批,一天以上七天以内由行政副院长审批,七天以上上报学校审批,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五、无正当理由超假或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六、学院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无故缺席每次扣除100元;每学期因私(不包括重大疾病)请假不得超过两次,每超一次扣除100元;每学期无故缺席两次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七、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开办公室,应实行告知制度,告知相关人员去向,并保持通信畅通,便于工作联系。
八、凡属国家规定节假日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婚假、产假、哺乳假等计划生育假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教职工探亲均利用寒暑假,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