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党委重要问题议事程序, 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增强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江西省高等学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指导意见》和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是提高学院党委决策水平和决策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对学院党委工作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必须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和组织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院党委会议坚持群众路线,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院党委会议由学院全体党委委员组成,学院党委秘书负责会议记录。院党委会由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期间,可由副书记主持,全体委员出席。院办公室主任或党委秘书作为记录人员列席会议。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有关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 院党委会议原则每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临时召开。院党委讨论决定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成员过半数通过形成决议。
第二章 会议内容
院党委是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责任者,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决议。
第七条 研究决定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问题,就全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师德师风建设等按照学校党委部署作出安排。
第八条 研究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
第九条 负责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安排。
第十条 审议决定向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纪律检查、统一战线、离退休和工会、团委、学生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讨论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院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院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十五条 做好会前准备。院党委书记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方案、意见和建议,党委秘书提前将拟讨论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通知党委委员。
第十六条 充分讨论议题。会议讨论议题时,院党委需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全面、准确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提出初步意见,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围绕主题认真开展讨论,实行党委会议主持人末尾发言制度,以达到思想上和工作上的协调和统一。
第十七条 讲究会议效率。讨论议题时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后续发言人不过多发表与前面意见一致的意见,要尽量避免议题屡议不决的现象。
第十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党委会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1. 党委会在研究决定问题时,应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务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2.党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者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
3.如产生不同意见,且表决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和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决,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相关职能部门。
4.党委会的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
第十九条 形成会议决议。院党委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可根据情况在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审批要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实行党务公开。根据党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或向全体党员公布。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院党委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要议题或重大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不能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不准临时动议决定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提前向院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于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负责人员负责落实,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院党委会议报告。院党委书记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院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院党委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违反纪律者应追究责任,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理。在会议讨论问题时,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自由主义现象。
第二十七条 实行回避制度。院党委会议的议题讨论涉及党委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委员要组织落实和认真执行院党委会议的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情况需向院党委会议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院党委会议要用专门记录本进行详细记录,学院党委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决议和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齐全,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