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江西师范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18】75号)和《江西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院党委班子建设的意见》(校党字【2021】45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不断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和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学院的办学理念、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以及文化建设的重要决定;
(四)学院学术机构的设置、变更、撤消,以及相关干部职数、人员编制的确定与调整;
(五)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六)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招生就业、安全稳定和学生工作、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政策;
(七)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以及学院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八)学院涉及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职级评聘、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九)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十)院级以上奖惩事项的审定,院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十一)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和重要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二)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含合作办学);
(十三)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同时保证党政联席会对院(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十四)其他需要由学院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一)学院科级、处级干部人选的推荐;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选任等重要事项;
(三)其它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上级批准或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大型基建修缮项目;
(三)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四)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
(五)重大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六)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七)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一)3千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副院长审核决定;
(二)3千-5千元支出由院长审核决定;
(三) 5千元以上的支出需经过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四)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凡为“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在经过有关程序后,由学院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为学院集体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咨询、听证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与师生员工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等应交分管院领导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院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策前,要提交分管院领导审议。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重大学术事项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院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策前,有关负责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等书面材料。需经学院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院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策前,要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条 领导班子召开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其中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必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决策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正式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二)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先由分管领导或受委托的负责人报告情况,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议决。院党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特别重大议题事项要采取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对于有争议的决策事项,若无时限要求,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凡院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须由至少1名分管院领导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重大问题经与院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党委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凡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须由至少 1名院领导提出,经院长同意,重大问题经与党委书记协商后,提交党政联席会复议。
第十三条 会议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实施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对会议形成的决议,领导班子成员和责任部门要根据分工情况和部门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对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领导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在会议之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对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以及尚未正式公
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要做到“六明确”,即明确参会人员、决策事项、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会议相关资料均须存档备查。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七条 分工组织实施。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
(一)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上级有关党务公开、院务公开、信息公开等规定,在适当范围以适当的方式,适时予以公开。
(二)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
(三)教代会依照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纪检委员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公开、院务公开、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校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细则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