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21-10-25 浏览次数: 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江西师范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江西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或医院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在学籍注册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按《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应予休学。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参照学校有关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和学校相关规定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补考、重修、免听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参加校际协议跨校选修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一般不准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通过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退学后6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照《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可以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六)二次转学的;

(七)予以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研究生转学还需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学生申请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规定的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拟转入前一学期末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专业为6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为7年,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硕士研究生为5年,博士研究生为6年)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六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后,可以适当增加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离校或者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校园宣传栏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照《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之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也可以申请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重修、补修有关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校院两级审查,认为理由合理、充分的,按有关规定提交教育行政部门更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学生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不得通过采取网络、张贴等渠道,聚众、妨碍干扰正常的教学及管理秩序等方式反映情况和意见。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破坏、损毁公私财物;禁止以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习纪律,遵守作息时间,按规定完成学业。学生不得有迟到、旷课、早退、干扰正常课堂秩序、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得伪造证件、成绩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荣誉、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学生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家长应将学生带离学校到相关医疗机构治疗,待治愈后出具三甲医院相关证明再向学校申请来校继续学习。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成立学生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团委或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及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未经批准,不得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不得乱张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第五十条  学生或学生团体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制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坚持文明上网,规范网络言行,不得有影响和破坏国家安全、社会和校园和谐稳定的言论。学生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有传播计算机病毒,泄露和破坏他人计算机和网络数据资料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针对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遇有紧急情况,学校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发展;学生应当服从政府和学校的统一指挥,自觉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教学和管理秩序,不得制造、传播谣言,不得故意制造恐怖和紧张气氛。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的标准与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加盖学校印章。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具体办法按照《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及其处理依照《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进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江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对处理、处分、复查或者申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十九条  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等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  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本科生、在校脱产学习的接受成人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经201791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9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