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学院党建工作责任制
发布时间: 2015-12-23 浏览次数: 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文旅学院党委和支部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全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院各级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晰、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构建和谐校园、全面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各级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文旅学院党委领导全院的基层党建工作;下属各党支部领导本支部党建工作。
    第五条、党委书记彭小云同志是全院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院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党委副书记谢兆元同志分管党建工作,作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
    第六条、各支部应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支部统一领导,支部委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责任内容和目标
    第七条、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内容: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从实际出发,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支部书记,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在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注意发展年轻党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四)保证基层党建工作必要的机构、经费和活动场所,抓好党务干部的配备和培养,关心爱护基层党务干部。
    (五)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八条、基层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组织坚强有力。党的基层组织健全,各项制度配套落实,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二)党员作用突出。广大党员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牢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三)工作得到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发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四)人民群众满意。基层党建工作体现群众意愿,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明显,群众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发展,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九条、党委及各支部抓基层党建工作,应着重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一)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党委要定期召开党委会,听取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基层党建工作重要问题。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各部门力量,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党委工作部署,督促完成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二)深入调查研究。党委应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每年确定一至两个重点项目,由有关领导牵头,组织各支部进行专题调查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应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三)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党委班子成员都应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到联系点检查指导工作不少于两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党委和各党支部要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定期评比、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五)搞好舆论宣传。要把宣传党的先进性及先进性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通过宣传栏、信息平台、网络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新形势下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推广、介绍基层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
    (六)强化督促检查。党委班子成员要采取巡回检查、随机抽样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对经常性党员教育、党建工作责任制、发展党员等基层党建工作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五章 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条、把党委成员和各支部成员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应坚持自查述职、上级检查、群众评议相结合,全面考核履行职责和工作目标、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考核评价党委(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情况。
    第十二条、各支部书记每年应向院党委书面报告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的情况。各支部书记要把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作为年终总结和述职的重要内容。党委班子成员每年要通报学院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
    第十三条、考核评价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办公室具体办理。考核评价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广泛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对各支部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一)对抓基层党建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二)对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没有达到目标要求的,予以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支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