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0-25 浏览次数: 29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教育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正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

(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对违纪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明显悔改表现;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影响调查,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策划者、召集者或组织者;

(七)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校声誉者;

(八)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九)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八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一般给予612个月的处分期,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书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次违纪的,处分期届满,学生本人可提出申请,经学校审定后,予以解除。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后予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召开处分审定会后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可解除察看;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或者再次违纪的,可延长察看期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期不是撤销处分,是留校察看处分的一个处理程序,解除察看期后,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条 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违纪学生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违反校纪校规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学生改正错误。

第十二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处分期限内,学生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贷学金,不得申请各种荣誉称号。

(二)学生已获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在处分期限内,停发未发的金额。

(三)推荐免试研究生、授予学位等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处分文件、解除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将副本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其它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

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盗用他人网络账号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策划、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赌博、吸毒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电子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侮辱、诽谤他人,造谣、煽动、扰乱舆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十二)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有害信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实施性骚扰、猥亵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有以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除特别规定之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 侮辱、谩骂、恐吓他人,视其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组织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打架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打架斗殴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威胁、恐吓、报复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煽动、教唆他人,激化矛盾,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打架斗殴事件的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对教师、干部或管理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其他报复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干部或管理人员者,视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伤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扰乱学校管理秩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课堂、图书馆、实验室、机房、会场、运动场馆、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学校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或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蓄意破坏学校计算机管理安全或擅自篡改学校管理数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通讯工具、自媒体等制作、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以及制作、传播色情、淫秽、欺诈、谣言和诽谤他人等信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通过宣传单等其他途径、方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以及传播色情、淫秽、欺诈、谣言或诽谤他人等信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污损、毁坏教学、科研、通讯、消防、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和破坏校园环境,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转借学生证、一卡通、就业协议书等证件或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饲养宠物、动物或将宠物、动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且不听劝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反交通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严重妨碍他人学习、生活且不听劝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拒不执行学校寝室安排,擅自调换寝室,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外人,或将床位出租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以及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上述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在集体宿舍进行嫖娼等淫乱行为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寝室或楼道内焚烧物品、使用明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宿舍作息制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拒不听从劝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聚众起哄、高声喧哗、高空向外抛掷物品等破坏正常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携带或藏有违禁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违反宿舍用电、用水、门禁管理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违反校园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服从学校主管部门安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以实际授课时数计)累计课时,或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擅自离校天数达到下列数额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10—15课时或2—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课时或4—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课时或6—7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课时或8—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课时或14 天(含)以上,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违纪和作弊,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1)一般考试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的。

(2)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带进考场(处于开机状态)的。

(3)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未立即予以拒绝并报告监考老师的。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7)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以手势、暗号等传递信息的。

(8)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故意扰乱考场纪律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或抄袭试题答案相关内容的(含试卷分析结果)。

(2)在考场设施上或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3)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的。

(4)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为他人违纪或作弊行为提供方便的。

(6)偷看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的。

(7)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的。

(8)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或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的。

(9)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的。

(10)在答卷上故意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1)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12)被监考人员认定为考试违纪后,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

(13)其它一般考试作弊行为。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2)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3)组织考试作弊的。

(4)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情节严重的。

(5)被监考人员认定为考试作弊后,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

(6)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其它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第二十三条平时作业、论文、调查报告等有剽窃他人成果或伪造数据行为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有剽窃他人成果或伪造数据行为者,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凡要求老师对学习成绩提分、加分或相互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被揭发者,以作弊论处。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处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四条纪律处分程序由违纪事件调查、提出处分建议、作出处分决定、违纪处分申诉等组成。对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舞弊以及其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需要专门调查的违纪事件,可以直接提出处分建议,报请学校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纪的行为,一般由学院负责调查。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 由相关学院共同调查。共同调查有困难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由学校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考试纪律,考试舞弊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调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保卫处调查。

第二十七条 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违纪事件,需要保卫部门进行调查的,应当移送保卫部门调查;其违纪行为的最终认定材料以保卫处的调查结论为准。

第二十八条 调查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违法违纪事件的调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事件的调查,应当认真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应当由二人共同进行,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制作书面记录。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提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调查部门一般应在调查结束后的15日内召开会议对违纪事件的调查结论进行讨论。认为需要进行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处分建议报告。处分建议报告应包括被处分学生的姓名、学号、处分的事实与理由、处分依据以及处分等级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处分建议报告作出后,应当连同案卷一并移交学生管理部门审查。本科生管理部门为学生处,研究生管理部门为研工部。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报送材料包括:

(一)学生本人的书面检查。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号、班级、违纪事实(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和对违纪事实的思想认识。

(二)学院或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违纪事实、情节认定和拟处分意见;调查报告应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被调查人拒绝在调查报告上签名,由调查人员予以注明。

(三)违纪证据。经查证属实,与学生违纪有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违纪人供述(辩解)、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等可以作为确定处分的依据材料。

(四)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理意见,应由学院加盖公章并由学院党委负责人签名。

第三十二条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查与决定

(一)学生管理部门收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经管理部门办公会研究,将处分意见上报学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召集会议审定。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管理部门在审核违纪处分材料期间,应指派专人与违纪学生谈话,就拟给予的处分听取其意见,并做好笔录。笔录列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

(三)对违纪学生应作处理而学院未及时处理的,学生管理部门可直接进行处理,并上报学校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要加强教育、定期考察。察看期满,违纪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其察看期间的现实表现,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交学生管理部门审核。

(五)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调查、审核、认定,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均以校行政名义发文,并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证据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鉴定结论等,应当作为处分决定书附件归档。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60天。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邀请相关部门2人、同学代表2人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的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接到申诉后在15日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申诉期间,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学生校内申诉程序的实施依照《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对学生违纪处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级处分种类在内。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